北京市公路项目代建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项目代建的行政监督管理,明确监督职责,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第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北京市从事公路建设的代建、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其他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

作为资本金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城市道路项目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公路项目代建监督管理是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工程管理单位代理投资人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路项目代建监督管理是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对代建单位的代建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交通委负责本市公路项目代建制的各项审批工作。北京市路政局(以下简称市路政局)负责公路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与行业监督管理。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项目代建单位的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代建单位指定或暗示单位承揽工程,不得推销商品,不得干预代建单位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行代建制后,市交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市公路项目代建制相关制度的发布;
(二)负责代建单位资格预审结果的确定;
(三)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
(四)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代建报批;
(五)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五条 市路政局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和行业监管,负责区县公路管理机构代建单位监管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代建单位的资格预审;
(二)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
(三)负责组织审查、批准施工图设计和预算;
(四)监督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的代建单位管理工作;
(五)依法负责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
(六)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七)负责建设资金监督;
(八)组织批准竣工决算;
(九)组织竣工验收;
(十)负责代建市场监管,建立代建单位信用信息系统;
(十一)建立公路工程有形建设市场和北京市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并负责隐蔽工程的检验验收和接养。主要职责是:
(一)参加代建单位的招标;
(二)检查代建单位履行合同情况,督促其完成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目标;进行代建单位工作考核和信用评价;
(三)督促并帮助代建单位协调拆迁工作;
(四)负责建设资金的拨付和监督;
(五)监督检查代建单位执行建设法律法规的行为,审查其与参建单位有无关联交易;
(六)监督代建单位在代建期内负责建设管理范围内公路的维修、设施巡查、安全管理;
(七)组织审核竣工决算;
(八)提出竣工接养意见;
(九)参加竣工验收。
第七条 市路政局负责代建招标工作,招标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招标公告必须公开发布,资格要求、评标办法和限制性条件必须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写明,不得含有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评标专家应在北京市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保密。
(一)资格预审结果应报市交通委确定;
(二)参加代建单位投标的单位必须通过资格预审;
(三)市路政局在评标报告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应使用合同范本;
(四)市路政局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资格预审和项目代建的招标。
第八条 代建单位执行项目法人职能,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等责任, 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代建单位执行项目法人制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代建单位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明确代建单位是所代建项目的项目法人;
(二)代建单位是否从组织保障、管理制度、办事程序到质量控制等方面层层明确、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三)代建单位是否承担建设实施、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施工安全和资金管理的全过程责任;
(四)代建单位是否实行安全事故、质量事故、违章违纪行为等责任追溯制度。
第九条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范围进行公开招标,市路政局和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对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招标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代建单位是否依法执行招标制度;
(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否符合规定并报市路政局备案;
(三)公告发布、开标、评标是否在北京市公路工程有形建设市场进行;
(四)评标专家是否在北京市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保密;
(五)招标文件是否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并报路政局备案;
(六)评标过程和报告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细则》要求,并报市路政局备案;
(七)定标是否符合规定并报市路政局备案;
(八)监督检查招标投标人员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单位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市路政局对工程的合同管理进行监督。主要监督内容为:
(一)在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向市路政局备案;
(二)合同签订的程序和文本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不公正条款;
(三)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是否签订廉政、安全合同。
第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信用进行监督并及时汇总上报信用信息。主要监督内容为:
(一)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对应的资质等级和足够的管理能力、专业水平,是否存在越级承揽工程项目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
(二)工程分包是否经过代建单位同意并报市路政局批准。
第十二条 建设过程中市路政局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资金进行日常监管,通过检查代建单位、施工单位财务账目、银行账号,从资金来源、资金到位、资金拨付等方面,检查建设资金的安全。主要监督内容为:
(一)各施工单位是否在项目所在地与代建单位同一银行建立账户,做到专款专用,接受路政局对建设资金的监督;
(二)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截留资金行为;
(三)项目交工验收前,包括计划利润是否用于项目以外的用途;
(四)代建单位与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进度进行监管。
代建单位应在开工前将进度计划报各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实施过程中如果有调整,应在计划调整后3个工作日内补报。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向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注册,并接受其监督,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对建设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对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和项目执行法律、法规、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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